住宿前請務必確認
住宿相關規定及個人資訊保護方針第1條(適用範圍)
1. 本館與入住顧客之間簽訂之住宿契約及與此相關之契約為本條款所規定之條項。本條款未定之事項以法令規定或已普遍形成之習慣為準。
2. 本館在不違反法律及慣例範圍內同意簽訂特別約定時,不受前款規定之約束,優先執行該特別約定。
第2條(申請住宿契約)
1. 有意向本館申請住宿契約的入住顧客,請向本館提交以下資訊:
(1) 入住顧客姓名
(2) 入住日期及預定到達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照附表1規定的基本住宿費所示。)
(4) 其他本館認為必要之事項
2. 對於已提出住宿申請者,在本館要求提交記載有入住顧客姓名、地址、電話號碼等之入住顧客姓名簿時,即便在住宿契約成立後亦應立即提交。
3. 入住顧客在超過前項第2號所述的入住日期要求延長住宿時,本館在顧客提出申請時,即作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處理。
第3條(住宿契約之成立等)
1. 在本館已接受前條所述申請時,住宿契約即告成立。但當本館證明未曾接受申請時,則不在此限。
2. 在網站錯誤顯示住宿費用或電話中報錯住宿費用而依據該錯誤的住宿費用申請住宿契約,並獲得本館之同意時,若該費用與其前後日期之住宿費用相比,明顯低廉,且該費用未標示有「限定」、「特別」、「活動」等表明低廉之原因,則視為民法上之錯誤允諾,該住宿預約無效,本館將盡速通知顧客。
3. 依照第1項規定,住宿契約業已成立時,以住宿期間(超過3天者按3天計算)的基本住宿費為上限,顧客應在本館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館規定的申請費。
4. 申請費將首先用於沖抵入住顧客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但若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的事態時,則依次充作違約金、賠償金,如有剩餘,將根據第12條規定,在支付費用之際予以返還。
5 顧客未能依照第2項之規定在本館指定的日期前支付申請費時,住宿契約將失效。但這僅限於本館已指定申請費的支付期限並已將之通知顧客的情況下。
6. 本館在住宿預定日前任意一天,會致電日入住顧客所填寫之電話確認預約情況。
第4條(無需支付申請費之特別約定)
1.不拘前條第2項之規定,本館可能會依照特別約定,在契約成立後無需顧客支付該項中的申請費。
2. 在接受住宿契約申請之際,本館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規定之申請費及未指定申請費的支付日期時,即視為採用前項規定之特別約定。
第5條(透過網路及電子郵件簽訂之住宿契約相關特別約定)
1. 閱覽網路上的本館官網及以此為依據之網頁後,透過電子郵件或網路上的預約系統進行預約申請時,亦適用本條款。
第6條(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1. 在下述情況下,本館可能不予簽訂住宿契約: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規定時。
(2) 客房已滿而無足夠空房時。
(3) 認為準備入住之顧客在住宿方面可能會有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社會公德的行為時。
(4) 認為準備入住之顧客在本館内進行不合理且無理由之客訴或要求,或存在恐擾亂本館內之穩定秩序的行為時。
(5)準備入住之顧客符合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的情況時。
(6) 準備入住之顧客為由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控制事業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7) 準備入住之顧客為法人,且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者。
(8) 準備入住之顧客對本館或本館工作人員進行暴力性要求或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要求時。(包括長期打電話提出要求、或撥打本館判斷為恐嚇之電話進行要求)
(9) 明確準備入住之顧客為傳染病患者時。
(10)因天災、設施故障及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無法接待住宿時。
(11) 因準備入住之顧客爛醉如泥而有可能給其他入住顧客造成困擾時。有明顯給其他入住顧客造成困擾的言行時。(符合兵庫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 第10條之規定)。
(12) 已進行住宿申請者在申請時隱瞞自己的商業目的時
第7條(入住顧客的解除契約權)
1. 入住顧客得向本館提出解除住宿契約之申請。
2.由入住顧客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本館將依照附表2之規定收取違約金。
3.本館在入住顧客沒有聯絡而在入住日期當天的下午6點過後(若未含晚餐的入住顧客為晚上9點)、或如事先明示預定到達時刻的,則在超過該時刻2小時後仍未到達時,則視為入住顧客已解除該住宿契約。此種情況下亦將收取違約金。
第8條(本館的解除契約權)
1.在下述情況下,本館可能會解除住宿契約:
(1) 認為入住顧客在住宿方面可能會有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社會公德之行為時,或已有上述行為時。
(2) 認為準備入住之顧客在本館内進行不合理且無理由之客訴或要求,或存在恐擾亂本館內之穩定秩序的行為時。
(3) 認為入住之顧客明顯為傳染病患者時。
(4) 關於住宿方面被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5) 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不能接待住宿時。
(6) 符合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或暴力團相關團體或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的情況時。
(7)符合由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控制事業活動的法人及其他團體的情況時。
(8) 為法人且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者時。
(9) 住宿申請時所出示之入住顧客姓名、地址等或入住顧客姓名簿上存在虛假記載時
(10) 因入住顧客爛醉如泥而有可能給其他入住顧客造成困擾時。其他有明顯給其他入住顧客造成困擾的言行時。(符合兵庫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 第10條之規定時。)
(11) 在客房床上吸菸、惡意擺弄消防設備等不遵守其他本館規定之利用規則的禁止事項時。
(12) 簽訂住宿契約後發現違反第6條(4)之規定時
(13) 已申請住宿者無法立刻完成第2條(4)-2規定之本館要求時
2.本館依照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若該解除理由為 (5)時,將不收取入住顧客尚未接受之住宿服務等費用。若因其他理由而解除契約時,入住顧客尚未接受之住宿服務等費用亦將作為違約金支付。
第9條(住宿登記)
1.入住顧客須在入住當天,在本館櫃台登記以下事項
(1) 入住顧客的姓名、年齡、地址及職業
(2) 外國顧客須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年月日
(3)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刻
(4) 其他本館認為必要之事項
2. 入住顧客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替代貨幣的方法支付第12條規定的費用時,須事先在進行前項規定的登記時予以出示。
第10條(客房的使用時間)
1. 入住顧客可以使用本館客房的時間為下午3時到次日上午10時。但在連續入住的情況下,除到達日及退房日外,可全天使用客房。
2. 入住顧客的入住時間,附晚餐的情況為下午3時到下午6時之間,未附晚餐的情況為下午3時到9時之間。
3. 本館可能會不受前項規定之約束,在前項規定的時間外為顧客使用客房提供方便。這種情況下,將收取如下追加費用:
(1) 每位大人1小時2000日圓、每位孩童1小時1000日圓。但以上午11:00為限。
第11條(遵守住宿規則)
1.入住顧客在本館內需遵守本館規定之住宿規則。
2. 罹患諾羅病毒等傳染病之顧客因可能給其他顧客造成損害,本館將拒絕入住。此外,若突然身體狀況發生變化時,本館員工將會詢問詳細情形。這也是出於對顧客的保護,請務必配合。
第12條(費用支付)
1.入住顧客應予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的明細,如附表1所示。
2.在本館要求付款時,入住顧客應在櫃台以貨幣或本館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替代貨幣的方式支付前項規定的住宿費用等。
3.在本館向入住顧客提供客房並確保可以使用之後,即使是入住顧客因自身原因而未住宿的情況下,也將收取住宿費用。
第13條(本館之責任)
1.本館在履行住宿契約及與之有關的契約之際,或由於不履行這些契約而致入住顧客損害時,將賠償其損失。但因不可歸咎於本館之事由而造成的損失不在此限。
2. 本館雖獲得消防機構防火自主檢查認證,但為應對發生火災等意外情況,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險。
第14條(無法提供已簽訂的契約中所規定的客房時的處理方法)
1.本館在無法向入住顧客提供已簽訂的契約中所規定的客房時,經取得入住顧客的諒解,儘可能以同等條件安排其它住宿設施。
2.儘管有前項之規定,但若本館也無法安排其它住宿設施時,將向入住顧客支付與違約金金額相當之補償費,並將該補償費作為損失賠償金額。但無法提供客房之事由並非由本館承擔責任時,不予支付補償費。
第15條(寄存物品等之辦理)
1.入住顧客寄存在櫃台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品發生丟失、損壞等損失時,除屬於不可抗力之情況外,本館將賠償該損失。但對於現金及貴重品,若本館要求顧客告知其種類及價額而顧客未告知時,本館將以10萬日圓為上限賠償之。
第16條(入住顧客的行李或所攜帶物品之保管)
1.若入住顧客的行李在入住之前已到達本館時,本館僅限在行李到達之前已知悉此事的情況下負責予以保管,並將在入住顧客在櫃台辦理入住手續時交給顧客。
2.若入住顧客在退房離開後,發現入住顧客的行李或所攜帶物品遺忘在本館時,若可以查明其所有者,則將聯絡該所有者並遵從其指示,但若所有者沒有指示或無法查明所有者時,將在包括發現日在內的7天內代為保管,之後將送交至最近的警察局。
3.關於在前2項所述情況下保管入住顧客的行李或所攜帶物品時本館所負之責任,在第1項所述的情況下依照前條第1項之規定,在第2項所述的情況下依照前條第2項之規定。
第17條(停車責任)
1.入住顧客利用本館管理之停車場時,不論是否寄存車鑰匙,本館僅負責出借場所,並不承擔管理車輛之責任。但就停車場的管理方面,如因本館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害時,本館將承擔賠償責任。
第18條(入住顧客之責任)
1. 因入住顧客故意或過失而致使本館蒙受損失時,該入住顧客須向本館賠償損失。
第19條 (管轄法院)
本館與入住顧客之間就住宿契約而產生之糾紛,以日本法為準據法,以管轄本館所在地之神戶地方法院或神戶簡易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此外相關糾紛及訴訟將由本館之顧問律師應對。
株式會社龍泉閣將保護顧客個人資料視為本館之社會責任與義務,特別制定如下個人資料保護方針並妥善運用。
1. 本館依據法令規定處理顧客所提交之個人資料。
2. 顧客之個人資料(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電子信箱、職業、外國顧客之國籍及護照號碼、提供料理等服務時之注意事項等)將用於以下目的:
(1)提供住宿及餐飲等服務
(2)聯絡確認預約等。
(3)為提高本館之品質
(4)商品寄送、相關售後服務、遺失物之聯絡、新商品新服務等相關資訊之提供。
(5)刊載至本館官網(龍泉閣照相館)。
(6)法令規定之目的。
此外(5)僅限已同意刊載之顧客。
3. 本館除非有下列情況,將顧客個人資料不會提供予第三人。
(1)顧客委託本館代為進行其他觀光設施之預約等時。
(2) 需向顧客所使用之旅行社窗口報告時。
(3) 在顧客突然生病或受傷需要治療等緊急狀況下,無法徵求顧客同意時。
(4) 將本館之部分業務委託給合作公司時。
(5)第三人基於法令要求提供時。
4. 將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案及相關法令,對顧客個人資料採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1)將基於恰當的保管利用方法,對個人資料進行管理,以防遺漏。
(2)管理本館工作人員,督促其學習相關指南,盡責處理個人資料。
(3)與委託業務之合作公司簽訂守秘義務契約,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5. 顧客提出之利用停止與訂正
(1)顧客本人請求開示其個人資料之登記内容時,應立即開示。若無法開示時,應充分說明其理由。
(2)顧客提出利用停止等要求時,應完成債權債務且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盡速對應。
(3)關於個人資料之利用停止及訂正手續,將遵從本館之另行規定,同時將收取所規定之手續費,敬請知悉。
附表1 住宿費用之計算方法(第2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相關)
附表1(圖像內文字)
| 明細 | ||
|---|---|---|
| 入住顧客應付總額 | 住宿費用 | 1. 基本住宿費用(房費+早餐費、晚餐費) |
| 追加費用 | 2. 追加餐點(早餐晚餐以外之餐點費)及其他使用費 | |
| 稅金 | 1. 消費稅 2. 入湯稅 |
附表2 違約金(第7條第2項相關)
(注)
1. %為相對於基本住宿費之違約金所佔比例。
2. 契約天數縮短時,不論其縮短天數為何,均收取1日份(第一天)的違約金。
3. 團體顧客(15人以上)中的部分顧客解除契約時,對於入住日期10日前(在該日期之後受理申請時,則為該受理日)的住宿人數的10%(如出現尾數則捨去 )的人數部分,將不收取違約金。
4. 在特定期間內,違約金可能會變更條件。
5. 特定的住宿方案,違約金可能會變更條件。
